《经济科学》
原标题:捕猎、贩卖黄鼠狼1188只刺猬258只,江苏如皋开审一特大非法狩猎案
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猎、收购、贩卖黄鼠狼和刺猬的环境资源案件,涉案被告人达21人,猎捕黄鼬1188只、刺猬258只。
\r\t\t\t\t\t\t\t\t\t\r\t\t\t\t\t\t\t\t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义、王某英共谋到南通地区收购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黄鼬(俗称“黄鼠狼”)和刺猬,再贩卖至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青龙市场,二人约定共同出资,收益平分。
王某义、王某英二人来到南通市通州区、海门区、启东市、如东县等地,分别与本案其余被告人陆某等约定,由陆某等人非法捕猎黄鼬和刺猬,被告人王某义、王某英上门收购,并向部分被告人出售国家禁止使用的狩猎装置,用于捕猎黄鼬和刺猬。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各被告人非法捕猎的黄鼬和刺猬,均被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7号令《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现根据201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称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经南通市通州区林业技术指导站认定,各被告人使用的铁夹子属于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系禁用的狩猎工具。
据介绍,我国刑法第34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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