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科学》
10月27日,记者从遂宁市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在办理一起村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首次以公益劳动的形式替代生态修复赔偿。
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明某、何某某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蓬溪县蓬南镇长河村的山林中捕猎鸟类。经鉴定,捕猎的鸟类中有86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评估合计人民币43500.00元。
经审查查明,明某、何某某非法捕猎鸟类属实,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明某、何某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无力承担经济赔偿。明某母亲患有冠心病、风湿等多种疾病,需长期服药,赡养的两位伯父属残疾人,均为建档立卡五保贫困户。何某某家庭人口现有8人,配偶属精神一级病人,育有子女4人,赡养父母2人,家庭经济来源主要依靠何某某务工和政府低保救助。本案若采取金钱赔偿方式,公益诉讼效果难以凸显,也将致使被告人家庭再度返贫。
遂宁市检察院根据《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规定》第92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可以调解,检察机关也可以与被告和解”的规定提出了“以公益劳动的方式替代生态修复赔偿”履行方案。即由明某、何某某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护林员、法制宣传员等劳动申请,村民委员会负责安排其劳动,以及劳动过程的监管和劳动效果的考核;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劳动统筹管理及安全保障,劳动履行完毕后报检察院备案;明某、何某某未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公益劳动,公益损失费按履行情况折抵后,由检察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终,遂宁市检察院、蓬南镇政府、被告人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和解协议。
来源:川观新闻记者 王若晔 遂宁观察 李琴芳